在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上,隨時都可能因為一些小摩擦,而促使人說出不該講的話,我國針對侮辱、誹謗的言論,刑事上就規範了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來加以禁止,民事上亦可能會面臨名譽權侵害的損害賠償風險。
但如果真的很想罵怎麼辦?對方真的太糟糕到不罵不行怎麼辦 律師這裡教大家幾個小訣竅,讓大家愛怎麼罵就怎麼罵,罵到你高興為止,而第一個小訣竅就是:「在非公然的場合罵」。
刑事上無論是誹謗罪還是公然侮辱罪,罪名成立的前提,都是你要在「公然」的場合侮辱、誹謗對方,而所謂的「公然」,就是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在近期法院實務操作上,認為只要是在多人的場合,哪怕是非公開的群組或社團,在裡面罵人,就可能成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那民事法院的看法呢? 民事法院針對名譽權是否被侵害,是以社會上是否對被害人給予了貶損評價來判斷,但其實不用想這麼複雜,民事法院在「公然」的操作上,跟刑事法院大致是一樣的,在多人的場合罵人,即可能會被法院認定被害人的名譽被社會所貶損,除了刑事的刑責,民事上的求償可能也少不了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想要罵人罵得合法,建議在一對一、沒有其他人的場合罵,像是在line裡面一對一罵,或是寫罵人的存證信函寄給對方,這種方式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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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判決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文參照)。且所謂「侮辱」,凡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屬之;倘與人發生爭執而生氣憤、不滿,具有針對性,而出口譏言漫罵對方,所言使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致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即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18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判決理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