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本票裁定,該怎麼阻止強制執行?

本票本身是一種支付工具,但相較於發票、支票,我國法律更賦予了本票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債務人不繳錢,債權人可以憑本票去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但我們今天反過來講,如果債務人是無辜的該怎麼辦? 如果他其實不用還錢怎辦? 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強制執行?

☝️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如果債務人認為,其實本票本身沒有記載應記載事項(ex:沒記載發票日、金額),所以本票不生效力,債務人需要從收到本票裁定起10日內提起抗告,法院可能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准許在抗告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如果認為本票是遭他人偽造、變造(ex:偽簽名),必須在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以本票遭偽造、變造的名義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只要在時限內提起訴訟,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項,債務人不需要提出擔保金,法院即會停止強制執行。

但如果債務人不是以本票遭偽造、變造的名義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ex:本票本身沒問題,但實際上債務人對債權人沒有債務),或是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後才提起訴訟,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法院可能會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才會准許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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