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麼把借款討回來?

除了車禍之外,如何催討借款也是事務所當事人常問的問題,但當事人往往不知道討回借款到底需要什麼證據,而這就是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

🔎首先,依照我國法院多數見解,法院認為民眾要把借款討回來,必須有證據證明「雙方間達成了借款的共識」,而最典型也最明確的證據,就是書面的借款契約。

🔎再來,除了有證據證明借款共識還不夠,我國法院認為,法律上借款契約成立的前提,必須是「一方有確實將款項交給另一方」,如果實際上沒有金錢的交付,那縱使有寫書面契約,法律上也不成立借款契約。這部分的證據,常見的型態是收據、匯款交易明細等。

🔎但如果以上舉例的證據沒有怎麼辦? 那也別灰心,實務上一般也承認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及錄影也可以作為證據,但在對話上,欠錢的人就必須要承認「雙方有借款共識」、「我有收到借款」這兩個要件,才足以作為法律上佐證。

以上是催討借款的一些小分享,有相關問題也歡迎跟我一起開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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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判決

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