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大家討論到「告訴」,那就不得不討論另一個刑事訴訟開啟方法「自訴」。
一般來說提起告訴之後,檢警會訊問被告與相關證人,並調查相關證據,被害人需要等待漫長的時間等檢察官起訴,案件才能正式由法官審理,這段時間快則幾個月,慢則需要一年多
,被害人在這段時間裡只能一昧的等待。如果你覺得這樣等檢察官起訴,實在太浪費時間,法律上賦予被害人另一個開啟刑事訴訟的方式,那就是「自訴」。
被害人依法可以自行委任律師後,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申告,讓法官直接審理你的案件,如果需要調查任何證據,亦可直接向法官聲請調查,而檢察官原則上不會幫助你,頂多在開庭的時候陳述他的意見。
另外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被害人不能提起自訴,像是「加害人是直系尊親屬(ex:爸媽)或配偶的話,不得對他提起自訴」、「告訴乃論之罪(ex 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的告訴期間已經過了,不得提自訴」、「如果檢警已經開始就案件偵查,原則上不能再提自訴」等等情況喔。
以上是針對自訴的一些小整理,民眾可與律師一同討論,看哪個程序對自己最有利,有任何問題,歡迎再與我一起開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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