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們講到合法罵人的第一個訣竅「非公然」,那這次我們來講另一個訣竅,那就是「不特定對象」。
刑事上無論是誹謗罪還是公然侮辱罪,罪名成立的前提,除了需要在「公然」的場合侮辱、誹謗對方外,你罵的對象還必須有所特定,如果是對不特定人,或是對一個廣泛的群體罵,罵人的內容無法限縮在特定人,則無法成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
民事的部分,民事法院也認為,如果罵人的內容無法特定罵人對象,連社會上對哪個人的評價有所貶損都不知道,自然就沒有侵害名譽權可言,而沒有需要就民事賠償負責。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罵人想罵得合法,亦可採行不特定人罵法,像是「腦子很好用, 希望每個人都有一顆」、「這世上就是有人出門沒帶腦」等等,此種罵法在法律上就不太會有什麼責任,至於對方是否會對號入座,就不是我們能決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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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判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人再議理由略謂: ⒈聲請人稱以「ZhongMingZou」名義成立社團,惟與本件Face book網站「揭開人魚娘娘的真面目」社團相比較,無論發音 、用詞,均無法認有何關聯。另被告所留言之「剛剛翻到這 個,福利- 是史上最大詐欺案」、「唉!一個人知識不足, 就是會拿破銅爛鐵當武器」等文字,除無法推認是在指聲請 人外,其內容亦難認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處,聲請人自不必對 號入座。又聲請人指訴被告留言所在的文章,是「揭開人魚 娘娘的真面目」社團所張貼,然該文章內容並無提及聲請人 ,且文章所附1 名戴眼鏡的人裝扮為人魚的照片,經與聲請 人之戶籍照片比對,尚無法辨識為同一人。被告辯稱:我沒 有貶抑聲請人聲請人的意思,我是在講聲請人的室友,他化 名「阿基里斯」,我不知道「揭開人魚娘娘的真面目」社團 是誰經營的,該社團是在講「阿基里斯」,是聲請人自己對 號入座,「人魚娘娘」就是「阿基里斯」,因為他自稱空姐 、嫁入豪門,所以人家說他是「人魚娘娘」等語。而聲請人 雖提出「ZhongMingZou」係其付費成立之社團,惟「ZhongM ingZou」網頁上並無法看出「ZhongMingZou」與聲請人有何 關係,「揭開人魚娘娘的真面目」社團網頁亦同。被告稱不知道「揭開人魚娘娘的真面目」社團是誰經營等情,尚非無 據。本件尚難認被告上開發言係攻訐文字或對象係針對社團 社長即本案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