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為了蒐證,常須仰賴監視器畫面來佐證,但監視器的裝設有其範圍,他人房間、廁所等私人空間因涉及隱私問題固然不能裝,那如果是公寓樓梯間呢?今天分享的是,在公寓樓梯間等公寓共有空間裝設監視器,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刑事的部份,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不得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目前針對在公寓樓梯間裝監視器錄別人家人口,有一判決認為應成立本罪(參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1603 號刑事判決)
民事部分,如果裝設監視器這件事,沒有經過公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民事法院曾認為此種裝設及錄影行為,妨害了公寓全體住戶使用牆壁、天花板,亦侵害了對方的隱私權,而認應將監視器拆除並賠償對方精神慰撫金。
以上是在公寓中裝設監視器的相關法律責任,有相關問題歡迎一起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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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1603 號刑事判決
「劉金全與鄭雅蓮是夫妻,兩人因長年累積的細故,未能再一同居住生活,鄭雅蓮遂於民國107年5月間,另外租賃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小套房(以下簡稱僑信路小套房)居住。劉金全竟因而心生不滿,且懷疑鄭雅蓮在外另有交往對象,遂基於妨害秘密的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前某日,僱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徵信社人員,前往僑信路小套房門外,私自裝設針對該小套房門口的鏡頭及錄影設備,進而竊錄鄭雅蓮於107年8月21日、27日、29日與9月8日、15至17日進出僑信路小套房門口的非公開活動。其後,劉金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園地院)對鄭雅蓮提起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鄭雅蓮於109年4月間,收受該民事事件起訴狀繕本及所附前述竊錄光碟1份,才知悉此事,遂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本院審核後,認定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徵信社人員及其員工「黃小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