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著作權中的改作權

由楊紫瓊主演的科幻哲學電影「媽的多重宇宙」,在之前電影中開出紅盤,但有趣的是,這部電影引起大眾關注的,除了他本身的劇情之外,電影中出現如「后里穴」、「王安石」、「大便版咒術迴戰」等字幕,是否算是超譯?引起民眾討論,而今天想要跟大家討論的,正是與翻譯有關的「改作權」。

🔎什麼是改作?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所謂改作,是指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所以在電影中「上字幕」這件事,本身就是在翻譯角色的對話而「改作」原視聽著作。

🔎誰有權利進行改作?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以「媽的多重宇宙」這部電影為例,除非有另外授權他人翻譯,不然依法只有這部電影的著作權人(一般來說是電影公司),才有權利幫這個電影上中文字幕。

🔎胡亂翻譯別人的著作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沒經過著作權人授權,而翻譯別人的著作,即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改作權」,依著作權法第88、92條,著作權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加害人還需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如果加害人的翻譯已經足以歪曲、割裂、竄改著作之內容,導致著作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依著作權法第17條,加害人除了「改作權」之外,也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同一性保持權」,依著作權法第85、88、93條,不但要賠償著作權人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著作權的相關問題想詢問,歡迎撥打諮詢專線:02-29968995,或是直接私訊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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