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算不準,可以告算命師詐欺嗎?

之前Youtuber「阿翰po影片」的算命阿姨廖老師瘋迷全台,不愧是九天玄女唯一指定姊妹,影片看著看著不禁想吃個加拿大爆米花(影片連結在此:https://youtu.be/qo3H-VgXmHE)。

說到算命,讓人疑問的是,如果算命不準,可以提告詐欺嗎?

針對這個問題曾有一個案例,該案的被告聲稱他是逍遙派鐵版神數大師「林晉德」的傳人,擅長算命,告訴人平時因熱愛算命,很嚮往學習鐵版神數,所以支付了新台幣2000萬給被告,請被告傳授算命的無上祕法。

經過被告授課之後,告訴人認為被告實際上沒有算命的能力,卻收了他2000萬,因此提告詐欺,但新北地方法院認為算命屬傳統民俗行為、宗教命理鬼神之說,無法進行科學上及客觀上之驗證,不能僅因被告算不準、教不好、教得不對,就認為被告有詐欺,故認告訴人的提告並無理由(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判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綜上所述,縱使九天玄女下凡,大家也不要太過迷信,算命所能做的,是讓大家能多認識自己一些,可別把整身家當全都給了算命師,命數最終還是得靠自己掌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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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判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四、經查:

㈠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外科醫師,平日對命理多
所愛好及涉獵,107年年初,上網瀏覽,得知林晉德(自號鐵版真人)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自述由恭鑑老人傳授鐵版神數(屬逍遙派)。聲請人觀其網站上之電視訪問,以及其網站上對於逍遙派論命法則之介紹,覺其算命法甚神奇,遂於107年元月某日,至林晉德住所付費請其批命。聲請人深覺好奇,而想學習,遂再拜訪林晉德,請其傳授鐵版神數算命法。林晉德原開價學費2400萬元,經聲請人講價後改為2000萬元成交,然尚未拜師及交付學費,林晉德即重病住院而作罷。聲請人因在林晉德之網路訪問中得知林晉德有4位弟子,其中被告朱勇強為其翹楚,又為中華華人世界易經堪輿學會、中國鐵版神數學會理事長,乃於107年10月某日前往拜訪被告朱勇強,表明欲學習鐵版神數逍遙派算命法,被告表明其為林晉德之公開傳人,得其真傳及全部資料,願意傳授,聲請人乃拜被告為師,學習鐵版神數逍遙派算命法,學費則聲請人告知2000萬元,被告遂開價以此金額教授。自107年10月10日至109年7月24日間止,上課大約10次,每次1小時至1小時30分,被告交付講義、條文(讖語)數冊由聲請人自行閱讀,又交付林晉德已算好之數百則命譜,交聲請人自行研究、練習,及其所授之金口訣。109年6月上課時,聲請人要求被告為其算命,6月30日被告拿出命譜及算法,被告稱該命譜係向林晉德所取得,係拿其他與聲請人同時0出生,且已算好之四份命譜中,湊幾條命理條文,湊為聲請人命譜,聲請人深覺狐疑,且被告亦未提出推算規則及算法,所為回答均閃爍其詞,至此聲請人方知被告根本不懂所謂逍遙派論命規則,被告所傳授的即為假的鐵版神數,不是真的,並收取告訴人2000萬元之高額學費等語,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欺矇被害人使為財物之交付,始足當之。


㈢被告朱勇強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確實有於2017年10月9日從聲請人車參聖那收到現金2,000萬元。伊教告訴人的東西是否可以算的準,是自由心證。伊與林晉德是師徒,也是師兄弟,伊是他的傳承人。本件是聲請人自己說他看網路,三番兩次打電話給伊,說林晉德答應要教他,並把同意書給伊看(庭呈逍遙派鐵版神數受教同意書),所以伊就按照選購資料裡的壓箱密笈傳給他,且這張是3000萬的,但他那邊是2000萬的,因為林晉德傳人家是用2000萬傳,但林晉德叫伊傳3000萬的,伊有答應林晉德。伊對外名稱朱膺,這是堪輿老師給伊的名字,林晉德藝名是林炎成。伊教給聲請人的都是有憑有據,是傳家之寶,故需要花2000萬學,伊按照流程都傳給他了,這些東西外面沒有的,他學到的怎麼還給伊,伊按照同意書應該是3到6個月可以學完,但他學快兩年,中間還沒有來上課,作業也沒有寫,伊是配合他,已將命理資料及口訣都交付予告訴人,係聲請人自己不會算才覺得詐騙,且同意書上面有寫不能退費等語,並提出逍遙派鐵版神數受教同意書、被告以聲請人所提供其個人及父母生辰八字等資料,宣稱以正統鐵版神數批命法批算之命格全批書、鐵版神數逍遙派格局新版各1份等以資佐證(見110年度偵字第60號偵查卷第155至542頁)。


㈣聲請人於偵查中自陳:伊在網路上看到林晉德關於鐵版神數的網頁,他說是依照人的出生年月日、父母、兄弟、配偶、子女生肖,每個生肖有參數,配合一個15排的算盤,把參數轉換為基本數,這樣排列組合很多,每個人參數都不一樣,基本數出來後用八卦法則,可以變出很多數字,有一本書去對數字,就可以推出命來。伊之所以願意花2000萬向被告學,是因為伊先找林晉德算,他一算算出伊配偶的姓,讓伊嚇一跳。後來伊聽到林晉德有在教人,且在網路上有很多林晉德的專訪,伊覺得很獨特就想學,但林晉德說他生病了沒有要教了,伊上林晉德網路看到他有得意弟子朱膺,伊再聯絡朱勇強,伊跟朱勇強確認是不是林晉德弟子,可否學到逍遙派的算法,朱勇強說沒有問題,伊當時有跟林晉德講要學,林晉德開2500萬伊殺到2000萬,伊就跟朱勇強說2000萬,朱勇強就說好。交錢的時間地點如朱勇強所述會覺得被騙,是因為他講的同意書伊交2000萬之前都沒看過,且他教的內容與網路上講的不一樣,他沒有提到兄弟、配偶、子女生肖,這樣基本數無法出來,卻要伊算乾坤大父母數,但伊明明就會了,伊就懷疑他根本不會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35至136頁)。


㈤依上開聲請人所述,聲請人原係欲向林晉德學習逍遙派的算法,並業已談妥2000萬之教學費用,嗣因林晉德重病無法傳授,聲請人復自行輾轉經由網路資訊,主動尋得被告資訊並以之聯繫被告,向被告表明欲以先前與林晉德所談妥之2000萬之教學費用,轉向被告學習乙情,應堪認定,而聲請人係55年次出生,從事外科醫師工作,於案發當時正是年富力強,久歷世事之際,且係從事醫療業,自知應對被告是否具有該門術數之授課能力,有所評斷考核後,再行付款之理,況告訴人本件支付之費用高達2000萬元,實難認聲請人在未進行任何考核步驟下,即貿然付款,依此所述,實無憑據足認聲請人交付被告上開2000萬元,與被告向聲請人提供之授業,二者間有不符情形,是被告朱勇強既有向告訴人為授業之行為,尚難認其有何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


㈥聲請人偵查中自陳:伊在網路上看到林晉德關於鐵版神數的網頁,他說是依照人的出生年月日、父母、兄弟、配偶、子女生肖,每個生肖有參數,配合一個15排的算盤,把參數轉換為基本數,這樣排列組合很多,每個人參數都不一樣,基本數出來後用八卦法則,可以變出很多數字,有一本書去對數字,就可以推出命來。伊之所以願意花2000萬向被告學,是因為伊先找林晉德算,他一算算出伊配偶的姓,讓伊嚇一跳。後來伊聽到林晉德有在教人,且在網路上有很多林晉德的專訪,伊覺得很獨特就想學,但林晉德說他生病了沒有要教了,伊上林晉德網路看到他有得意弟子朱膺,伊再聯絡朱勇強,伊跟朱勇強確認是不是林晉德弟子,可否學到逍遙派的算法,朱勇強說沒有問題,伊當時有跟林晉德講要學,林晉德開2500萬伊殺到2000萬,伊就跟朱勇強說2000萬,朱勇強就說好。交錢的時間地點如朱勇強所述等語。是以,本件係聲請人主動尋得被告資訊,並主動與被告聯繫,向被告表明欲以先前與林晉德所談妥之2000萬元之教學費用,轉向被告學習乙情,則被告並無趁聲請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煽起聲請人之不安感及懼怕心理,壓制聲請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聲請人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因而取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之行為可言,此應堪認定。縱被告履行教學內容及成效未如聲請人預期,仍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本件未見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聲請人陷入錯誤,亦難僅憑聲請人不認可被告所交付之命譜及算法,即逕認被告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難認被告涉有詐欺犯行。再者,被告於110年1月25日開庭後,業於110年3月17日具狀陳報被告就聲請人所提供個人及父母之生辰八字等資料,以正統鐵版神數批命法批算聲請人之命格全批書表乙份予檢察官參酌調查,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犯行。


㈦又風水、命理、卜卦、算命、改運、擲筊、請問神明鬼神、法事施作、祭改、風水等傳統民俗行為,原本即屬個人信仰之表現,又宗教命理鬼神之說,其效果之有無及強弱,本無從進行科學上及客觀上之驗證,而聲請人係具有社會經驗及受有良好教育之成年人,已如前述,自得本於自由意志判斷,決定是否接受及相信此類宗教服務,即不能僅因其嗣後不再相信被告,或覺得被告算不準、教不好、教得不對,即率認被告在案發當時對其提供之教學構成「詐術」,而任以刑法詐欺罪責相繩。本件實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無涉,聲請人如認權益受損,應循民事途徑謀求救濟。㈧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相關事證,業經本院調閱
前開卷證核閱屬實,就本件為何認定被告所詐欺案件罪嫌不足,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皆已詳細論列說明,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理由,並無任何明顯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從而,本院認本件檢察機關業經詳為調查或斟酌,是聲請人就本件不起訴處分及本件再議駁回處分已詳加斟酌之事,再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洵無足採,揆諸前揭說明,堪認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