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違法行為有哪幾種?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法律明文規定「學生不應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可知體罰、霸凌是絕對禁止的,但如果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禁止教師所為的行為當中,包含了霸凌、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而體罰屬於違法處罰的其中一種態樣。
哪些情形是違法處罰?
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除了我們傳統認知的體罰外,我國的體罰包含了命學生自己打自己、命學生為特定動作(ex交互蹲跳)等樣態,體罰之外如誹謗、公然侮辱等,也算是違法處罰的一環。
怎麼認定是不當管教?
不當管教的部分,我國目前沒有法規規定說哪些情況是不當管教,只詳列哪些情況是正當管教(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是否為不當管教,仍需法院、行政機關加以判斷。
如果老師行霸凌、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學生該怎麼辦?
第一步當然是要蒐集證據,等證據蒐集完後,可以另行提起傷害罪、強制罪的刑事訴訟,並以民事訴訟求償,學生及家長亦可向學校申訴,依據情況嚴重程度的不同,老師會有記大過、記過、申誡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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